温病学自叶天士创立卫气营血辨证和吴鞠通创立三焦辨证以来,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学说体系在指导温病证治方面,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实用价值。然而在对一些理论问题的阐述上,有的一直争论不休,有的则述而欠详。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会影响温病学的发展。孟氏就此提出精辟见解,充实和发展了温病学理论。
       (一)温病的内涵在温病学形成的漫长过程中,由于历史条件限制,对什么是温病曾有许多不同的说法。有的认为温病就是瘟疫,即所谓“温者,瘟也。”如《伤寒温疫条辨》中说:“温病得天地之杂气,邪毒入内,由血分而发出气分”。有的则认为温病是伤寒中的一种,即《难经·五十八难》所说:“伤寒有五,有中风、有伤寒、有湿温、有热病,有温病”。也有认为温病是发生于春季的一种热性病。
       其中有的认为温病与伤寒一样都是感受寒邪而发病,只是伤寒发生在冬季而温病发生在春季,即《素问·热论篇》中所说:“凡病伤寒而成温者,先夏至之日者为病温,后夏至之日者为病暑”。
       也有的认为温病是春季发生的各种温热病的总称,如《伤寒补亡论》所说:“冬伤于寒,至春发者,谓之温病;冬不伤寒,而春自感风寒温气而病者,亦谓之温;及春有非节之气中人为疫者,亦谓之温。”但也有的医家如雷少逸,把冬受寒邪而酿热,至春不由外邪引发,自内而发的温热病称之为温病。而在《古今医案按》中又把温病作为发生于春季的一种新感温病:“如至春分后,天令温暖,感之而病者为温病。”在温病学形成后的许多著作中又提出了温病是多种外感温热病的总称,如《温病条辨》中提出了温病包括了风温、温热、温疫、温毒、暑温、湿温、秋燥、冬温、温疟、伏暑等。在这样的众多说法中,孟氏认为,要研究并确立温病学体系,就必须对温病的内涵进行界定。温病的概念应反映出温病的病因、临床和病理特点。在前人论述的基础上提出:
       温病是由温邪引起的,热象偏盛、易化燥伤阴的一类急性外感热病。这一概念既明示了温病与内伤杂病、与伤寒的区别,又概括了温病中温热性和湿热性两大类型的基本特点,并能覆盖各种温病。
       在明确温病内涵的同时,孟氏还详细论述各种温病的定义,从而使温病概念规范化。
       (二)新感与伏气《内经》提出“冬伤于寒,春必病温”,在很长的时期里,都把温病看作是冬季感受寒邪,伏于体内,到春季内伏之邪自里而外发的一种外感病,即伏气(伏邪)说。到宋代,《伤寒补亡论》提出的“冬不伤寒,而春自感风寒温气而病者,亦谓之温,及春有非节之气中人为疫者,亦谓之温。”明代更进一步提出了新感温病的概念。由此而把温病分为伏气、新感两大类。对于温病学中这一个重要的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孟氏有一些精辟的见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感伏气学说之由来:孟氏认为,感而即发之新感和伏而后发之伏气,是前人根据温病的不同临床表现,并结合发病季节、特点推断出来的。是为了区别温病不同发病类型的一种说理方法。因此,如仅从字面上去探讨真正的伏气,就脱离了古人的原意,这是毫无意义的。
       2新感伏气学说之实质:新感和伏气可以作为临床上区分温病发病类型的方法。即发病之初表现为表证者(如风温初起之风温之邪袭表证),或所表现的症状与时令之邪致病特性相符合者(如暑温之初起表现为暑邪致病之特性,或湿温初起表现为湿热之邪的致病特性),那就属于新感温病;凡发病之初的临床表现与时令之邪不相符合者(如发生于春季的春温初起表现为热毒盛于少阳之证,或发生于秋冬的伏暑初起见暑湿内盛之证),即属于伏气温病。
       3新感伏气学说之价值:新感与伏气理论虽是一种推断,但目前仍有其实际意义。一是可以归纳温病发病类型,指导诊断和治疗。二是反映了古人关于感受外邪,潜伏体内,在一定条件下发病的认识。特别是古人所说“正之所虚,即邪之所伏”,说明病邪内伏与正气不足有关,这与现代免疫学观点也有吻合之处。
       4新感伏气学说之废立:新感伏气学说虽然从现代的观点来看有明显的不完善之处,但作为一种传统的说理方法和对温病的归类方法还是可以继续沿用。对这一学说不要简单地一废了之。在沿用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理解这一学说的真正含义,不能象古人一样在内伏疚邪、邪伏何处、所伏之邪的性质如何改变等一些问题上纠缠不清;二是对新感与伏气的含义要进行进一步的统一规范,使之更符合临床实际。如二者之区别究竟是以病发于表或发于里为依据,还是以发病之初的临床表现与时令之邪的致病特性是否相符为依据等。
       (三)经方与时方在中医学的发展历史上,到了清代及其以后对外感病的治疗出现了所谓的经方派和时方派。所谓的经方派认为对外感病的辨治当以《伤寒论》为准绳,立法用药不离《伤寒论》;时方派则大量地创立新方,尤其是主用温病学家的方药治疗各种外感温热病。这两派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对此,孟氏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1时方出现的必然性:《伤寒论》问世以来,疾病的种类表现有了很大的变化。历代医家在与这些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极其丰富的经验,并对治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早在宋代的许多医学著作中就有伤寒方加减使用的记载。金元四大家对外感病的治疗提出了新的理论,创立了新的方剂。当时就有人提出“古方不能治今病”。到了清代,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的发达、国内外交流的增多,出现了不少新的外感温热病,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叶天士、薛生白、吴鞠通、王孟英等温病学家创立了温病学,不仅在处方用药上大大超越了《伤寒论》的113方,而且还建立了完整的理论体系。所以孟氏认为:时方派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和广大群众对医学的需要。所以对时方派的否定是一种医学保守和盲目崇古思想的表现。事实也表明,固执于经方并不能治疗临床上所有的病证,而时方派创用的许多方剂在临床上确有很好的疗效。
       2经方是时方的基础:孟氏还指出,时方派中某些人的观点也是不全面的。一方面,对所谓的“古方不能治今病”,要有正确的理解,即应理解为用古代现成的方剂治现在临床上的所有外感热性病显然是不够的,但决不是说古方不能治今病,相反,在临床上,古方广泛地用于各种外感温热病的治疗:如麻杏石甘汤治疗风温;小柴胡汤治疗各种寒热往来证;调胃承气汤治疗热结阳明证等。《伤寒论》方实际是到汉代为止,中医学与外感温热病作斗争的总结。而后世又在《伤寒论》基础上对原方进行加减,使其更切合临床实际,所以《伤寒论》方治疗外感温热病是经过长期临床验证的,行之有效的。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疾病的变化和人们对治疗要求的提高,《伤寒论》方已不能完全满足临床的需要,因而立新法、创新方,以补充《伤寒论》方之不足。另一方面,确有部分人不注意继承以《伤寒论》为代表的古方,不钻研中医理论,仅是初步懂了一些药物,就胡乱拼凑一方,自诩为时方派,这是不足取的。历史上时方派的代表人物无不善用经方。因此,《伤寒论》是温病学的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时方和时方派。
       3时方也需不断发展:时方,包括叶、薛、吴、王等清代以来各名家所用之方,都是对经方的发展和补充,对于提高外感温热病的疗效、丰富中医学理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这一点来说,时方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但时代是不断发展的,医学也必须不断地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医学迅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对中医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孟氏认为,我们不能满足于经方和时方,而应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现代时方。因此,孟氏在开展科研和总结临床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许多针对性强,疗效确切的“新时方”,并在剂型、用药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他还要求他的学生也要有创新精神,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有所创新。
       (四)温病“毒”之含义“毒”在中医学里有多种概念,在温病发病学中涉及病因和病机,历代医家对毒的论述也有所不同,近年来,有关“毒”的文章也发表了不少。孟氏认为,对“毒”的含义应有一个较明确、统一的说法,这对于完善温病发病学是不可缺少的,因而必须予以澄清。
       在温病病因学范围内,“毒”有多种含义:一是指“邪之甚者”。古代文献中往往将某些致病力强、引起的病证较为急重,或能互相传染而造成流行的致病因子称为“毒”。如以六淫命名者,有“风毒”、“寒毒”、“暑毒”、“湿毒”、“燥毒”、“火毒”等,其与一般的六淫之邪性质无根本的区别,只是致病力较强。二是古人吴又可提出的可引起疫病流行的“戾气”,又名“毒气”、“疫毒”,则是从其所致的疾病能传染并造成流行而言的。三是把某些特殊的病邪称之为“毒”,即在发病后能引起局部肿毒表现,如肌肤红肿热痛或溃烂、或发斑疹等,也称之为“温毒”。四是指“邪中寓毒”。这在近年的文章中较常见到。即指邪是自然界中的一种特异性致病因子,而“毒”是这些外邪所具有的致病力及其致病特性的概括。也就是在邪的概念中已包含了“毒”。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凡邪都有毒,外邪也可称为“邪毒”或“毒邪”。孟氏认为,虽然第四种说法也不无道理,但从中医理法方药来说,把毒等同于邪并无实际意义,而把毒作为邪中一类较为特殊的病邪则对指导预防和诊治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如对属于“毒”致病者,在预防上要注意隔离,防止互相传染;在诊断上要注意发现肿毒的表现;在治疗上则注重解毒之法。所以把“毒”在病因学中的含义定为“邪之甚者”或“邪中之特殊者”较为妥当。
       在温病病机学范围内,“毒”的含义也有多种:一是指火热炽盛者,即“火毒”、“热毒”之类。
       其临床表现有身热炽盛、口苦而渴、心烦、尿红赤、苔黄燥、脉滑数或弦数等。如温病中见到此种病证,不仅病情较重,而且其邪还可进一步深入营血分而发生斑疹、出血等症状。二是指火热壅聚者,也可称为“火毒”、“热毒”。其临床主要特点为有局部红肿热痛,甚至破溃、糜烂,如见咽喉肿痛、头面红肿、睾丸肿痛等。这些症状多见于温毒之类的病证。这两种含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与病因学中几种“毒”的含义有内在的关系。即外邪中某些特殊的致病因子是引起“火毒”和“热毒”的原因。这一含义有助于区别温病的某些特殊的证型,从而对治疗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凡属“火毒”、“热毒”之证,在治疗时,当用“解毒”之法,而一般的解毒法也是针对“火毒”和“热毒”的。在用药上主要用清热解毒之品,即属苦寒泻火之剂,此外还有攻下泄毒、清营(或凉血)解毒、清化解毒等法,通过不同的祛邪方法来清解、清除、清化“火毒”或“热毒”。
       至于其他的一般祛邪方法,虽然都是针对病邪的,却不称为祛毒或解毒法。由此可知,把所有的病邪都称为毒,或认为所有的病邪都含有毒,对临床诊治并无多大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