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会良法第十三
凡有相期会合,而欲占其得会与否,及已去未去者,若占他人,则视天罡,罡临日辰,定然得会,罡在日前则为已去,罡在日后,则尚未来。然又当以所加孟仲季参而定之。
凡罡加孟则尚未至,加季则为已去,惟加仲则可会也。
若占同伴则视胜光。凡胜光见于贵前,则为在前;见于贵后,则犹在后;若恰临日辰,便可相会。视胜光者,午于卦为媾遇也,故视之。
期会良法第十三
凡有相期会合,而欲占其得会与否,及已去未去者,若占他人,则视天罡,罡临日辰,定然得会,罡在日前则为已去,罡在日后,则尚未来。然又当以所加孟仲季参而定之。
凡罡加孟则尚未至,加季则为已去,惟加仲则可会也。
若占同伴则视胜光。凡胜光见于贵前,则为在前;见于贵后,则犹在后;若恰临日辰,便可相会。视胜光者,午于卦为媾遇也,故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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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友既已洞悉此卷,緣分已深。
何不趁此靈氣,推演自身吉凶,尋覓轉運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