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壬經緯卷六 斷占

訟罪占第十二

問訟問罪
以幹為己,幹上所乘之神將應己。以支為彼,支上所乘之神將應彼。以三傳為初中末,三傳所現之神將初中末應訟應罪。以格局為綱領,三傳四課所現之格局綱領應訟應罪。

問訟
以類相為訟人,類相與所乘之神將應訟人。以類相為訟事,類相與所乘之神將應訟事。以朱雀為呈狀、為拘稟,朱雀與所乘之神應呈狀拘稟,所臨之將應呈狀日差票期。以六合為中證人,六合與所乘之神將應中證。以鬼煞為官,鬼煞與所乘之神應官,所臨之將應訊期。以寅為書吏,寅將與所乘之神書吏。以勾陳為拘差,勾陳與所乘之神應拘差,所臨之將應拘期。以絕煞為息訟,絕煞與所乘之神應息訟,所臨之將應息期。

問罪
以刑煞為刑,刑煞與所乘之神應刑,所臨之將應刑日刑方。

問訟問罪,視干支三傳占時本命所現神將,並應視神將一一詳其所屬何煞,並較所臨何煞,其干支等處所現神將仍與干支等處所現神將相較,更較其所現之格局,方可定其訟罪焉。